本网站含有烟草内容,未成年人谢绝访问

烟业智汇

零售户在线

微薰

手机版

您的位置:  首页 > 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

哪些情形下,会被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

2023年09月11日 来源:东方烟草报 作者:于乐增
A+ A

浙江省浦江县零售户潜女士问:最近,我因违法经营卷烟被烟草部门查处,这是今年第二次被查了。听说多次违法经营被查,可能会被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请问,哪些情形下,会被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

浦江县局工作人员于乐增答:您好!《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四)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六)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九)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现行规定,您因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查处两次,将被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

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nginx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