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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主侥幸心理售烟给未成年,被罚整顿

2024年04月09日 来源:烟草在线 作者:胡希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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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小李在B县开了一家便利店,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按照当地烟草专卖局的要求做到亮证经营,且在店内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的标志。

小刘,是某私立高中高三的学生,因学业压力及周边一些人的影响学会了抽烟。一天,小刘放学回家时,来到小李经营的便利店内要购买一包卷烟。小李看着眼前的这个人,心里产生了疑惑,便问他:“你成年了吗?”小刘不假思索地回答:“你才没成年呢。”小李产生了侥幸的心理,心想这人都说自己成年了,我何必多此一举呢?于是将卷烟销售给了小刘,小刘通过微信向小李支付了烟款。

小刘回到家后,发现父母尚未回家,便大胆地在客厅抽起烟来。不久小刘的母亲回到家闻到了烟味,看见垃圾桶内的烟头便问小刘是否抽了烟?在小刘妈妈的再三追问下,小刘妈妈了解到整个事情的经过,并拨打了12313烟草举报热线。

B县烟草专卖局接举报后,迅速组织人员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并带其来到小李的店内核实情况。最终小李构成了向未成年人售烟(含电子烟)的违法行为。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案例中小李在难以判明小刘是否是未成年的情况下,虽然口头上进行了询问,但在小刘矢口否认的情况下没有坚决地要求消费者出示身份证件并核实,在侥幸心理的作用下将卷烟销售给了对方。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B县烟草专卖局行政主管部门对小李作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其暂停烟草专卖业务1个月,进行整顿,并处1000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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