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A县个体工商户黎某向A县烟草专卖局提交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经审查,黎某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随后,A县烟草专卖局指派两名专卖执法人员对黎某经营的店铺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黎某以实地核查的程序和项目过于繁琐为由拒绝配合。虽经专卖执法人员耐心劝说,黎某仍然拒绝配合。于是,A县烟草专卖局以申请人拒不配合实地核查为由终止了许可办理。
【分析】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烟草专卖局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时,可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由本机关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审批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终止办理。审批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或作为申请人的法人、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终止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申请人撤回申请:(一)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无法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到申请人的;(二)申请人或代理人拒不配合实地核查的。
实地核查,主要核查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是许可证办理流程的重要环节。申请人有义务配合专卖执法人员做好实地核查工作。
黎某的行为显然构成了拒不配合实地核查的法定情形,可视为撤回申请。A县烟草专卖局作出终止办理的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此提醒广大申办许可证的商户,在提交办证申请后,一要保持预留联系方式的畅通,二要配合专卖执法人员做好实地核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