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日,A县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进行市场检查时,在一家烟酒商行的楼梯下发现暗格,经当事人王某同意后打开发现,暗格内装有10余条带着“专供出口”字样的国产卷烟。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王某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一次外出旅游时,他遇见了推销各类免税卷烟的张某。双方互加好友后,王某便以每条280元的价格在张某那里购买带有“专供出口”字样的国产卷烟。收到货款后,张某通过发快递的方式,将卷烟邮寄给王某。王某声称这些卷烟是用来个人消费,不会拿去销售。那么,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走私卷烟?会不会受到相应处罚呢?
【分析】
按照相关规定,在境内销售带有“专供出口”“授权生产”等字样的国产卷烟,认定为走私卷烟。此处的“销售”强调的是行为人实施了销售这一行为,并不要求数量限制或者已完成销售,具体情形应包括买卖、抵偿债务、与他人交换其他物品、在柜台或其他场所摆卖、在经营场所(含仓储场所)储存等印有“专供出口”字样或者“授权生产”字样的国内品牌卷烟的行为。
虽然王某声称这些卷烟是用来个人消费,不会用来销售,但从法律角度上看,行为人将印有“专供出口”或者“授权生产”字样的国产卷烟摆放在柜台或者储存在经营场所,属于着手实施了销售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的行为。至于行为人是否将印有“专供出口”或“授权生产”等字样的国产卷烟销售出去,并不影响违法行为的认定。
综上所述,王某在经营场所暗格存放印有“专供出口”字样的国产卷烟,其行为属于销售出口倒流国产卷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对王某未售出的印有“专供出口”字样的国产卷烟,A县烟草专卖局应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