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零售户韩先生问:我因另有发展,打算不再经营卷烟零售店了。店里还有近100条卷烟,有同行想,请问我能一次性卖给他吗?
浦江县局工作人员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第五十四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以上规定,你不可将库存卷烟一次性进行销售给同行,您在经营期间应当逐步按需订购卷烟,切勿留有较多库存,销售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不能超过50条,否则将构成无证批发。